華中扶青團章程

 


台北華中扶輪青年服務團

Rotaract Club Constitution of Taipei Hwa Chung


第一章  定  名  本團定名為:台北華中扶輪青年服務團、簡稱華中扶青團 。


第二章  宗旨與目標
目標  

扶輪青年服務團之宗旨在於提供機會給青年男女增進可協助他們個人發展的知識及技能、解決自己社區的物質及社會需求、以及透過友誼及服務的架構來促進全世界全人類之間的關係更美好。

扶輪青年服務團之目標為:
  1.培養專業及領導技巧;
  2.基於認識每一個人價值,強調尊重他人的權利;
  3.認識一切有用的職業都有其尊嚴及價值,都是服務的機會;
  4.認識、力行及提升道德標準,做為領袖的資格及職業上的責任;
  5.增進對社區及全世界各種需要、問題及機會的認識及瞭解;
  6.提供個人及團體參與服務社會及促進全人類國際瞭解及親善的活動機會。


第三章   輔導 (扶輪社輔導)
1.本團由台北華中扶輪社輔導,經由至少5名社員組成之委員會,對本團提供指導並負有支持的責任。本團之繼

   續存在及狀態良好,有賴於輔導社社員個人之持續且積極參與。

2.本團一切信函文具應標明台北華中扶輪青年服務團。
3.組織基礎應是居住、就業、或就讀在輔導扶輪社附近之青年男女。如果輔導扶輪社附近有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

   機構之學生亦應是組織之基礎。本團不是輔導社的一部份。本團及團員均不得享有輔導社之權利及特權。
4.本團為一非政治性、非秘密性組織。
5.遇有輔導社遭終止會籍、該扶輪地區總監應另尋一輔導社取代之,如果不能在120天內尋得,則該扶輪青年服

   務團將遭終止國籍。


第四章  團員資格  
1.本團團員應由品性良好,具有領導潛能,年齡在18-30歲*之間之青年男女組成。
2.本團選舉團員的方法應與輔導社商量後由本團決定之。
3.本團每一團員每年出席本團例會至少要達60%,缺席團員可以下述規定補出席:任何團員如未出席本團例會,可

   在缺席當天之前二星期內或之後二星期內之任何一天出席任何扶輪青年服務團例會補出席。
4.所有扶輪基金會獎學金學生,年齡在理事會通過扶輪青年服務團計劃相關年齡準則範圍內者,於其留學他國深

   造期間,皆有資格為客居所在之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
5.團員資格在下述條件應自行終止:(a)未能遵守出席規定,但如有正當充足之理由且經本團理事會同意者例外(b)

   本團團籍終止(c)在扶青團年度之6月30日,團員年齡達30歲者。
6.團員資格在下述原因可予終止:(a)未能繼續符合團員的資格時(b)由全體資格完備之團員2/3人數以上投票通過決

   定終止者。
*在扶輪青年服務團年度之6月30日,團員年齡達30歲者,其團員資格將終止。
*在本章程中所用之「大學」一詞,乃指所有高等教育機構。


第五章  會議
每月兩次例會            
1.本團應依照細則規定每月在便利團員之時間及地點集會至少2次。
2.理事會應依細則規定開會。
3.國際扶輪規定,每一輔導扶輪社應指派該社社員1人或1人以上出席其扶輪青年服務團例會每月至少一次。
4.遇有假日或休假,例會或理事會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取消,但需通知輔導扶輪社及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
5.例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應在每次會議舉行後2星期內寄給輔導扶輪社之扶輪青年服務團委員會主委。


第六章  職員及理事 (管理主體)     

1.本團職員為團長、副團長、秘書、財務及細則規定之其他職員。
2.本團管理主體為理事會,由團長、副團長、秘書、財務及其他理事組成,理事人數由本團決定。理事應由資格

   完備的團員中選出。理事會及本團所有的決定、政策、及行動都必須符合國際扶輪及本團團員所定之章程及政

   策規定。本團如以大學為基地,必須遵照學校當局有關學生組織及課外活動的規定及政策。理事會對所有職員

   及委員會應有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可宣布任何職位出缺。理事會應成立一訴願委員會,遇有不服所有職員之

   管理及所有委員會之決定時,得予上訴。
3.選舉職員及理事應於每年3月1日前舉行之,方法應符合當地習俗及程序,但是不論如何,選舉需要資格完備團

   員過半數人數出席。所有在任期中年齡達30歲之扶輪青年服務團團長及地區代表可再擔任甫卸任前團長或甫卸

   任前地區代表一年,以維繫領導的持續性。所有職員及理事的任期為一年。除非獲得國際扶輪書面同意,不得

   訂立少於一年任期的規定。

4.所有下屆扶輪青年服務團職員,理事及各委員會主委應由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委員會*在國際扶輪地區扶輪青

   年服務團委員會**合作下予以提供領導訓練。
*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是由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組成
*國際扶輪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是由扶輪社員組成


第七章  活動及計劃
活動目的    
1.本團就第三章第一節的限制內應負責企劃、組織、籌募財源及辦理活動,並應提供辦理活動所需金錢、人力、

   及想像力。如果有些活動和計劃是與其他組織合辦,則可與其他組織分擔責任。
2.本團活動每年至少包括辦理2項主要服務計劃,一項服務社區、另一項促進國際瞭解,每項活動都應促使團內

   全體團員或大部份團員參加。
3.本團應為團員辦理職業發展的計劃。
4.本團應負責籌募實行計劃所需的經費,不得請求或接受輔導社偶然或臨時財務幫助之外的經費支援,亦不得向

   輔導社之外的扶輪社或其他扶輪青年服務團請求;亦不得毫無回報地向社區中之個人、事業或組織請求財務援

   助。一切為服務計劃募得之經費必須依該目標專款專用。


第八章  委員會 (5個委員會)  

1.本團細則中應規定設立下列常設委員會:團務服務、國際服務、社會服務、職業發展、財務、及其他必須或便於

   管理團務之常設委員會。
2.團長經理事會核准可指派他認為必要的特別委員會,指派時應說明其職責。這類委員會在完成其工作時、或由

   指派團長解聘時、或在指派團長任期結束時其中一項發生時即予終止。


第九章 入會費及年費           
1.每一扶輪青年服務團或其輔導社在組成扶青團時,即應繳付國際扶輪扶輪青年服務團組織入會費20美元,並附

   上其「扶輪青年服務團組織名單」包括第一個扶輪年度或一年中之一部份的扶輪青年服務團應付團費。
2.本團之入會費、年費或各項依團員人數課徵的費用應力求象徵性,極小金額,應以僅足夠支付的管理費用即可

   為準。舉辦活動及服務計劃費用應與上述費用分開,另行籌募。本團一切財務紀錄每年應由一合格人士徹底審

   核一次。


第十章接受章程及細則
章    程                 

本團每一團員在其接受為團員時應接受扶輪青年服務團宗旨及目標中所定的原則,同意遵守本團的章程及細則,並依此章程細則享受本團的一切特權。任何團員不得推託因未收到本團章程細則而不需遵守。


第十一章  模範細則
本團應採用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細則,以及細則中依需要為便利團務管理所通過與本章程不抵觸之修改條款。此種修改必需按照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細則規定之程序通過方始有效。


第十二章  團徽        
1.扶輪青年服務團徽章應保留為團員所專用及為團員利益計。本團每一團員在擔任團員期間有權佩戴或適當莊敬

   地展示此一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徽。團員終止團員資格時或本團終止國籍時,應即放棄此項權利。
2.團員個人展示國徽時不得與其他資訊並用。團徽用於代表一扶輪青年服務團時,團名應與團徽並列。


第十三章  持續
本團依照國際扶輪所定之扶輪青年服務團章程細則及政策行事,即可繼績存在,否則依下列原因,應終止國籍:(a)本團自行決定及決議

(b)輔導扶輪社與地區總監及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商議後,撤銷輔導關係

(c)未能遵照章程行事或其他原因而遭國際扶輪終止團籍。
本團終止後,有關扶輪青年服務團之名稱及團徽的權利及特權,本團及團員即應個別一致放棄。


第十四章  行政管理
本章程僅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修改,且國際扶輪理事會所通過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章程之一切修改條款,本章程應自動隨之修改。